激励补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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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湟源县大华工业园区招商引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工业园区经济快速发展,增强投资吸引力,鼓励投资商到大华工业园区投资兴业,加速推进县域工业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大华工业园区进行投资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在大华工业园区投资的生产性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办法。

    第四条  入驻园区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自觉服从园区管委会管理。

    第五条  在坚持按照湟源县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大华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按客商的意愿优先安排外来投资项目用地。工业园区土地由县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由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

    第六条  在园区内可采取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入园项目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且总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土地征用费(包括上缴国家税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实际收取,土地出让金(指上交地方政府的纯土地收益金)按源政【2014】48号文件收取,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待项目完工后,经投资方申请由第三方对其投资规模评估确认后,确属达到规定要求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以下同),将收取该项目土地出让金总额作为企业发展资金;入园项目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且总投资在6000万元—9999万元的,按收取该项目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做为企业发展资金;入园项目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且总投资2000万元—5999万元的,按收取该项目土地出让金总额的30%作为企业发展资金;

     第八条  中小企业创业园土地、标准厂房等租赁、出让标准:

     1、创业园土地出让综合价: 一期17万元/亩,土地交易费由土地出让方和受让方按规定分别自行承担,二期建成后待定。

    2、园区土地租赁价:执行标准为5000元/亩/年。对自建厂房的企业免收10年土地租赁费。

    3、标准厂房租赁价:执行标准为10元/平方米/月。对单体厂房内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入园第一年免收厂房租赁费;第二年按执行标准的50%征收;第三年按执行标准的70%征收;第四年起全额征收。

    4、园区综合办公楼租赁价:100元/平方米/年(不含水、电、暖费用)。对单体厂房内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前三年按执行标准的50%征收,第四年、第五年按70%征收,第六年起全额征收。

     5、园区公租房租赁价:执行标准为10元/平方米/月(不含水、电、暖、物业费用)。入园企业公租房房租前三年按执行标准的70%征收,第四年起全额征收。

        第九条 免收入园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政策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十条 入园企业在开办、建设和生产经营中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第八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属县内收取上缴市级的,按最低限额收取;属本级政府和部门收费权限内的,只收取工本费,其余一律免收或先收取后再返还给企业。

    第十一条  入园企业自项目建成投产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起,在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3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县级留成部分的50%、30%、10%作为地方政府企业发展资金。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自产生增值税之日起3年内,在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由县政府按年度根据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30%、10%作为地方政府企业发展资金。 

      第十三条 园区企业入驻手续办理实行“代办制”。对入驻园区企业,自协议签订后,企业申办各种证照手续,在企业提供必要的报件下,可委托工业园区管委会全程代办,实行“一条龙”服务

    第十四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外部环境问题,由工业园区管委会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保护企业合法经营,努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不允许任何部门向园区内企业摊派,做到园区内企业零负担。

      第十六条 入园企业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政策兑现申请,经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初审,报县政府审批后兑现。

      第十七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或年上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第十八条 本文未涉及的优惠政策,凡国家、省、市、有明文规定的,可同时享受。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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