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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协助工作机制》的通知

    来源:湟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期:2022-11-11  信息员:admin  签发领导:  浏览:0次  打印

        根据西宁市综合治税工作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青海省税收保障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切实提高税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质量和效率,加强税收保障工作,进一步构建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公众参与的税收综合治理新格局,全面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现决定建立综合治税协助工作机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构建综合治税工作机制

    成立县综合治税协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县长担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和县财政局、县税务局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本通知所列负有税收保障具体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涉税部门的负责同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具体负责税收保障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有关政策研究,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税收保障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信息管税,健全涉税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分工科学、配合紧密、运转高效的涉税信息传递与交换工作机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政府相关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

    (一)强化职能部门信息传递与交换。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青海省税收保障办法》相关要求,按照与税务部门商定的传递渠道、信息格式、交换内容和时间要求积极主动向税务部门传递相关涉税信息(涉税信息交换部门、项目及要求见附件)。有关部门和单位传递的涉税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当期未产生信息的,实行“零传递”制度。除本通知规定的部门和项目外,对税务部门因工作需要提出的涉税信息共享请求,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助。

    (二)严格保护涉税信息安全。税务部门应当依法使用和保管纳税人的纳税信息,保护涉税信息安全,不得用于与税收管理无关的事项。有关部门、单位因工作所需要求共享、查询税收征收信息的,税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提供。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使用和保管共享税收征管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或向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涉税信息。

    (三)深化涉税信息分析应用。涉税信息提供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税务工作需求不断细化完善涉税信息内容,保证涉税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提高涉税信息质量。税务部门应当根据税收管理工作要求及时调整完善涉税信息的内容和种类;加强信息比对,提高对涉税信息的深度挖掘和综合分析能力,全面提升第三方信息利用水平,建立科学、高效、快捷的信息处理系统,加强涉税信息的综合分析利用,全面控管税源。

    三、拓宽沟通渠道,构建共治协助工作机制

    各单位、各部门要本着源头控管、提高效率、节约成本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涉脱行政协助义务,强化部门间工作协调,积极配合做好税源监控和财政税收征管工作。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税务部门税收控管和查办涉税案件需要,协助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员身份证明、暂住人口协助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员身份证明、暂住人口居住情况、境内外人员出入境记录等信息,提供办案中发现的可能涉及税收流失的案件、查获的倒买倒卖发票、假发票等信息;侦办税务部门按规定移送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根据税务部门提交的材料,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人代表在出境前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依法阻止其出境;配合税务部门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在车辆年审时,协助税务部门做好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的税款征收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注销登记时(含领取营业执照后一直未到税务部门办理补充税务登记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应要求申请人提交注销税务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或“清税证明”,对未办结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的,告知申请人先办理相关的税务手续,否则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住建部门应当在开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缴费通知单中标明限缴日期等基本信息,并实时传递至税务部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征收工作;定期与税务部门做好对账工作;按照划转方案中的规定将以前年度欠缴企业等明细信息以及近两年收入情况移交至税务部门。

    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因缴费人误缴或税务部门误收、导致需要办理退费业务时,向税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通畅退费业务流程;联合税务部门定期做好三方对账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应向税务部门实时传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费源信息表等费源信息,配合税务部门共同做好费款征收工作;与税务部门定期做好欠缴企业信息共享工作,并联合开展对欠费企业的追缴工作;向税务部门提供近三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收入情况等信息以及欠缴企业等明细信息;在办理房屋、土地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完税证明(或减免税、不征税证明),未提供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依法协助税务部门做好有关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查询和查封工作,协助办理被强制执行纳税义务而折卖或者变卖的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手续。税务部门在依法查封、扣押土地、房屋后,应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部门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财政部门在办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兼并、改组改制和破产等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手续时,应要求企业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证明材料;未提交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反馈处理结果。财政部门在涉及各类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业务中,保持定期与税务部门做好对账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协助税务部门核实确认企业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处罚决定等信息。

    医疗保障、社会保险服务部门应当根据税务部门的需求,提供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等缴费群体的参保登记等数据信息,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征收工作。

    水利部门应当实时传递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通知单至税务部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征收工作;定期与税务部门做好对账工作;按照划转方案中的规定将以前年度欠缴企业等明细信息以及近两年收入情况移交至税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实时提供农村公路的施工信息、工程款项拨付信息和驾校培训信息,协助税务部门做好有关税款的征收工作。

    城管部门应当提供经营性临时停车场信息,协助税务部门做好有关税款的征收工作。

    卫健部门应在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年审时,要求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未出具的应即时向税务部门反馈相应信息;协助税务部门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纳税秩序,要求各医疗卫生机构在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工资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协助税务部门规范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使用票据,在有关领域依法缴纳税金。

    文体旅游部门应在外地文艺团体来源开展文艺演出时,提前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登记信息;与相关部门、机构密切配合,在进行旅游责任险政府采购时,即时向税务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司法部门应协助税务部门将所审批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纳入税务管理,对应税行为按规定统一使用税务发票,依法及时足额纳税,对未按规定纳入税收管理的,应即时向税务部门反馈相关信息。与相关部门、机构密切配合,在进行律师执业责任险政府采购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税务部门。

    税务部门因税收执法或社保费征收管理、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业务需要,可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税收保障业务需求;各单位在收到税务部门的书面公函后,在职权范围内,应当及时提供信息,配合协助税务部门实施税收保障措施;不能提供信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人民银行应支持、协助税务部门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等信息。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协助税务部门依法查询纳税人、缴费人开设、存款、转账、汇款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和税收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等相关信息。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税务部门列明的当事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四、强化保障措施,建立税收保障长效机制

    收征管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在涉税信息的需求梳理、共享采集、分析利用和政策研究方面的优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行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责任,要在重点任务和关键环节上共同研究、合力推进,要对工作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理顺关系、协调解决,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涉税信息共享目录清单制度,严格按照目录清单规定的内容、时限和要求,及时、准确、完整传递涉税信息;要严格落实涉税信息共享主管领导、责任科室和联络员“三固定”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指定一个专门科室、落实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涉税信息传递交换工作,“三固定”人员名单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税务部门备案,人员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报备调整情况。税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涉税信息管理工作,加强与各单位的工作联系,确保信息共享渠道畅通。

    (二)强化督导考核。税务部门根据涉税信息共享目录清单,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各部门涉税信息交流传递工作完成情况,包括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等,以及存在的问题,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对未履行规定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税款流失的单位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对有关单位未落实涉税信息安全管理措施,造成信息事故安全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县综合治税协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对综合治税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对在综合治税工作中成效突出的部门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组织机构不健全、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落实不力造成税收流失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附件: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协助工作机制》的政策解读

    http://www.huangyuan.gov.cn/index.php?s=news&c=show&id=14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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