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Y/2022-01120000_11075 | 发文字号 | 责任部门 | 湟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签发领导 | 发文日期 | 2022-01-12 00:00:00 | 主题分类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
信息员 | admin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确保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及时、准确、一致地公开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此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各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此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在公开此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产生影响的,要及时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回复。
第七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进行处理;
(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此信息的行政机关报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请协调决定,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此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此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同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第八条 多家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此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此信息发布。
第九条 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发生变更的,由承接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被撤销、变更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其政府信息公开。
第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或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的经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发布信息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责任,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承担公共职能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