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费政策
第一条 投资新办农牧业产业化项目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经认定的农牧产业化龙头企业,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后,经县政府批准,可继续延长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条 投资新办科技型企业以及基础设施、生态环境项目自认定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第三条 新办旅游资源开发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新办生产性企业(国家明令限制的除外)、商贸流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新办交通、水利、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
第五条 兼并、收购省内国有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兼并、收购国有非生产性企业(娱乐业、桑拿、按摩、酒吧除外),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第六条 对设在我县境内、符合国家和我省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暂免征收地方所得税。
第七条 投资新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兴办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农牧业产业化项目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由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的80%,作为财政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八条 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1、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免征建设期内土地使用税。
2、新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单独核算),自项目生产经营之日起,10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免征建设期内土地使用税。
3、兼并、收购县内生产性企业,10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九条 投资企业除国家、省、市明文规定的不能减免的收费和有偿劳务收费项目外,其它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第十条 上述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指按15%优惠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
二、土地政策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企业应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其他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
第十二条 生产性企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60%作为企业发展扶持资金;企业可以先缴纳应缴部分的30%,其余在5年内分期缴纳。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生产性企业,自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免缴土地租金5年,期满后减半缴纳土地租金5年。
第十三条 从事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建设项目等,依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四条 使用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从事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或农牧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及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免缴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可以依法继承,使用期满后,原使用权人优先受让;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或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五条 允许农村集体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前提下,利用村、镇建设用地,采取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参与项目开发。
第十六条 对公路建设中占有菜地的,免征新菜地开发基金,免征公路建设环节征收的林业采伐许可证费、林业建设保护费、育林基金。
第十七条 税费和土地政策适于省外投资的招商引资项目。
三、服务政策
第十八条 我县招商服务实行承诺制和首问接待制,实行一次告知,二次办结的“一站式”服务,对投资商申报事项,凡各类材料齐全者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一切投资手续。
第十九条 由政府投资对项目建设区进行“三通一平”即:水通、电通、通讯通、路平。
第二十条 政府建立面向公众服务的信息平台,为投资商进行政策咨询、信息共享、投诉受理等全方位的联动服务。
第二十一条 投资企业在办理审批、核准、登记、备案过程中需缴纳的各种行政性收费除工本费外一律减免。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在项目实施区进行乱收费、摊派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计经、招商、工商、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对投资企业进行“保姆式”的全程服务,主动跟踪,并协调有关部门为企业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政策性问题和其他需要政府解决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积极鼓励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对引进实施项目中介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四条 其它未尽事宜可一事一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