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Y/2024-09291506_15849 | 发文字号 | 责任部门 | 湟源县司法局 | |
签发领导 | 发文日期 | 2024-09-29 15:03:06 | 主题分类 |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 |
信息员 | admin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为进一步做好本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西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市政府第137号令),现将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就行政管理事项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定期清理等工作程序,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有效期等制度,确保规范性文件制发合法有效。
附件:
1.湟源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2.湟源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称及编码
湟源县司法局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