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拓宽我县招商引资渠道,充分调动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营造全民招商的良好氛围,推动我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鼓励社会各界为我县开发建设引进国内外资金、项目,促进我县经济发展,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鼓励县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引荐外地投资者来湟源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湟源产业导向的各类项目,并对引荐成功者给予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中外地投资者指来湟源投资项目的外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包括湟源籍人士在外地创办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中引荐者指直接介绍或引进外地投资者来湟源投资项目的县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荐,是指引荐者在项目投资方与招商部门之间发挥中介作用,通过介绍、推荐和沟通,最终促成项目在我县实施成功的行为。引荐者的责任是向项目投资方和招商部门如实介绍彼此情况,协助项目投资方与招商部门建立直接的联系,在项目洽谈过程中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引荐者应对引荐项目的全过程(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合同或章程、资金到位、项目竣工投产情况等)必须进行跟踪和促进。
第六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引荐项目成功标准,原则上指项目经县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我县完成立项、工商注册,土地征用或转让、厂房及生产线的建成直到项目竣工投产。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对引荐者的奖励以湟源投资企业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工业、生产性项目以固定资产投资为准、其他项目以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为准,国家投资部分除外)计奖,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奖金为人民币。
第八条 引荐者的奖励标准。
1、引进工业生产性项目按投资额的5 ‰ 兑奖。
2、引进非生产性项目、市场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投资额 的2.5‰兑奖。
3、引进国外及港澳台资金(人民币)按 2%兑奖。
4、引荐者为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的按年度任务超额部分比重给予重奖。
第九条 凡投资起点高、技术先进、效益较好,对湟源国民经济发展或税收有较大贡献的总投资亿元以上的项目,除享受上述奖励以外,县政府还将采取一事一议制,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对引荐者予以重奖。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 引荐者在引荐项目时,填写《投资项目引荐登记表》。
第十一条 引荐者申报引荐奖励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1、引荐投资企业的相关合法证件;
2、引荐投资企业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3、投资者(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及项目单位意见;
4、《投资项目引荐登记表》;
5、引荐者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法定证明文件。
6、引进项目的奖励,由县商务和经济技术协作局提出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原则上每年兑奖一次。
第十二条 引荐者奖励实行自行申报,领奖时应提交县政府审批文件及引荐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三条 凡项目合同或章程规定分期投资的,项目奖金将根据年度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分期兑现。
第十四条 如引荐者为数人(单位或个人),按照每个项目只发放一笔奖金的原则给予奖励,不重复计算,其奖金自行协商分配;引荐者所得奖金(指个人所得部分),由奖金兑现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此办法如与省、市办法有抵触时,以省、市办法为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湟源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