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现将《湟源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2017年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考核指标体系
2. 2017年湟源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县域环境监测方案
2017年10月19日
湟源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2017年县域生态环境
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实施方案
为确保湟源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2017年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顺利完成,依据《青海省环境保护厅、青海省财政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青环发[2017]53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重要性及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加强县城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掌握县城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状况,各责任单位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不断改善县城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考核是我县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提供的科学依据,也是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成效考核提供技术支撑,考核结果关乎今后我县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的正常拨付和奖励。
二、考核指标
(一)自然生态指标: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林草地覆盖率、水域湿地覆盖率、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生态保护红线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中度及以上土壤侵蚀面积所占比例、沙化土地面积所占比例、植被覆盖指数、生物丰度指数、水源涵养指数。
(二)环境状况指标:主要Ⅲ类及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土壤环境质量指数。
(三)监管指标
1.生态保护成效
1.1 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与管理。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公园等创建要求,考核县域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或国家公园等命名。
县环保局:提供关于创建成功的公告、批复等证明材料。
1.2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考核县域建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对重要生态系统或物种实施严格保护。
县农林牧局:提供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文件,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概况等资料。
1.3 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及其他生态创建。在考核年,县域建成省级自然保护区或获得其他生态创建称号。
县农林牧局:提供省级政府批准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文件,以及省级自然保护区概况等资料;或其他生态创建称号的文件。
1.4 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在考核年,县域在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防治、资源保护方面的投入占当年全县财政支出的比例。
县财政局:县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预算支出凭证、当年全县财政支出等数据。
2.环境污染防治
2.1 污染源排放达标率与监管。县域内纳入监控的污染源排放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监测次数占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污染源排放执行地方或国家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对于暂时没有针对性排放标准的企业,可执行地方或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县环保局:提供纳入监控的污染源名单、监督性监测报告、自行监测报告及监测信息公开、环境监察记录等资料。
2.2 污染物减排。考核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和年度减排责任书完成情况,其中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指县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与县域国土面积的比值。
县环保局:考核年和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数据,县域年度减排责任书签订完成情况的认定材料。
2.3 县域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县域制定并落实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情况以及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变化。
县经商局、县发改局:提供发改等部门制定的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以及考核年县域对现有企业淘汰或省级改造情况,以及新增企业是否有列入负面清单的等相关材料。考核年以及上一年度第二产业增加值和县域生产总值数据。
2.4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县域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包括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率、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乡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三个指标。
县环保局、县城管局:提供已经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新农村建设项目情况;以及乡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收集统计数据。
3.环境基础设施运行
3.1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与污水处理厂运行。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为县域范围内城镇地区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污水量占城镇生活污水全年排放量的比例。
县水务局、县环保局:提供污水处理厂运行、在线监控数据、有效性监测报告等资料以及年度污水排放总量、收集量、达标排放量、污水管网建设等材料。
3.2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与处理设施运行。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县域范围内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垃圾清运量的比例。
县城管局:提供县域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处理量等数据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资料。
3.3 环境空气自动站建设及联网情况。建成环境空气自动站并与省或国家联网。
县环保局:提供空气自动站验收材料,省级部门出具的联网证明等。
4.县域考核工作组织
4.1 组织机构和年度实施方案。县级党委政府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立由党委、政府领导牵头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县域考核工作。按照国家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县级政府制定本县域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县委办、县政府办:提供县级党委政府成立县域考核协调机构的文件,提供县政府制定的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等材料。
4.2 部门分工。根据考核指标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各考核部门:提供县政府制定的考核任务部门职责分工文件材料。
4.3 县级自查情况。县级政府自查报告编制及填报数据资料完整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县政府办:自查报告能够体现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成效,内容丰富数据详实填报数据真实可靠,无填报错误,具有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三、考核组织和任务分工
(一)成立领导小组
为加强2017年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考核工作,现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马田源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张太忠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王 勇 县环保局局长
杨啟成 县发改局局长
徐芳元 县财政局局长
严卓才 县农林牧局局长
李耀文 县水务局局长
刘全忠 县国土局局长
靳 伟 县统计局局长
星胜周 县经商局局长
刘清明 县城管局局长
马建民 县住建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王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相关部门职责
1.县财政局负责县考核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县级考核工作经费保障。
2.县环保局负责开展县域环境质量监测,组织协调县域考核工作、填报自查报告等工作,协助完成县级自查及省、国家现场核查和环境质量监测的质控工作。
3.县国土局负责提供县域面积、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数据及数据来源证明材料,协助完成县级自查及省、国家现场核查。
4.县农林牧局负责提供县域草地面积数据(高、中、低覆盖度草地)及来源证明材料,县域林地覆盖率和林地面积及数据来源证明材料,协助完成县级自查及省、国家现场核查。
5.县住建局负责提供县域未利用地数据及来源证明材料,协助完成县级自查及省、国家现场核查。
6.县水务局负责提供县域水域湿地覆盖率和水域面积数据及数据来源证明材料,协助完成县级自查及省、国家现场核查。
7.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县域社会、经济等统计数据及来源证明材料,协助完成县级自查及省、国家现场核查。
8.县经商局负责提供县域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及来源证明材料,协助完成县级自查及省、国家现场核查。
9.县城管局负责提供县域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及来源证明材料,协助完成县级自查及省、国家现场核查。
(三)保障措施
1.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互相沟通,严格按照要求完善内部业务资料,准时准确填报好各种报表。县环保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做好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等工作,确保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推进。
2.强化督查考核。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核各自上报的相关报表,对各项数据进行仔细核对,确保准确无误,并将有关资料备案。领导小组将定期对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各责任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跟踪统计、督查。对工作拖拉、失误等因素影响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 考核指标体系
附件2
2017年湟源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县域环境监测方案
2017年湟源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监测包括地表水水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环境空气质量及污染源监测,根据不同要素的特征,特制订本监测方案。
一、地表水水质监测
(一)监测断面
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断面开展监测。
(二)监测指标
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除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3项指标。
(三)监测频次与时间
按月监测,在每月上旬(1-10日)完成水质监测的采样及实验室分析,编制地表水水质监测报告。对于只有季节性河流或无地表径流而无法正常采样的县域,经报请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并征得环境保护部同意后,可以不开展地表水水质监测。
(四)监测质量控制
地表水水质监测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一)监测对象
经环境保护部核实认定的服务于县城的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二)监测指标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除化学需氧量以外的23项指标、表2的补充指标(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指标(33项),共61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109 项。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的23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的39项。
(三)监测频次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监测1次,每年4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监测1次,每年监测2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四)监测质量控制
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一)监测点位
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点位开展监测。
(二)监测指标
自动监测项目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6 项指标。
(三)监测频次
采用自动监测的,每月至少有27个日平均浓度值(二月份至少有25个日平均浓度值)。
(四)监测质量控制
在县城建成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严格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2005)、《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四、污染源监测
(一)监测对象
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污染源名单开展监测。
(二)监测指标
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的相关标准确定监测项目,其中污水处理厂需监测19项基本控制项目。
(三)监测频次
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监测4次;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在生产季节监测4次。
(四)监测质量控制
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相关的行业标准、综合排放标准或监测技术规范,同时做好监测过程及分析测试记录,并编制污染源监测报告,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