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湟源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已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湟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6日
湟源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6〕2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7〕137号)和《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贯彻措施>的通知》(宁政办〔2016〕140号)、《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2017〕122号)、《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17〕233号)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湟源县各乡镇、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湟源县各乡镇、各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以下简称“考核对象”)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年度领导班子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在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目标责任制办公室统一领导下,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各乡镇和县政府各部门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具体考核内容见附件)
(一)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年内至少二次研究部署政务公开工作,政务公开工作列入本乡镇、本部门领导工作分工内容;有专门的政务公开工作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政务公开工作经费有保障;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到各乡镇、各部门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内容;年内至少开展一次政务公开培训;定期对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二)信息报送:将亮点工作或典型做法形成书面材料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不少于4篇;按要求完成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约稿任务。
(三)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健全;编制、发布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及年报;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全面公开政府信息;政策解读机制健全,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积极稳妥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报送政务舆情处置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渠道畅通,依法依规办理公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政务服务:各乡镇建立便民服务中心大厅模式,窗口设置合理,项目进驻齐全,人员进驻到位,服务功能完善,制度建立健全,运行高效规范;设置村务公开栏,及时公开三资(资金、资产、资源)和各项惠农补贴;完善便民服务设施,建立健全领导值班、预约服务、承诺办结制度;制作办事指南或便民卡。各部门按要求将本部门具有的行政审批、办事服务、行政收费等事项集中到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项目、人员、授权充分到位;进驻事项严格按照行政审批标准化确定的审批条件、申报资料、审批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办结;严格执行“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公共企事业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积极主动推进办事服务公开。
(五)加分项:各乡镇、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在县级或县级以上报刊、政府网站和电视台正面宣传报道;上报政务公开工作信息被省、市、县有关刊物采用;政务公开工作有创新举措,得到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可;重点工作推进有力,落实到位。
第八条 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具体项目分值和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根据青海省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和西宁市政务公开工作推进实际,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政府办公室下达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后提出建议方案,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县政务公开工作日常考核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采取日常工作记录、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将发现的问题或成绩记录存档,每年通报一次,并在年度考核时核减或核加相应考核项目分数。
第十一条 县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内容、年度工作
重点和有关要求,制定印发考核实施方案和细则。
(二)被考核对象按照考核实施方案和细则进行自查,形成
书面材料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工作人员,参加县年
度领导班子目标责任(绩效)考核工作组,按照考核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通过审阅年度报告、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考核对象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现场考核。
(四)结合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单位自查、实地考核、网
络评议和第三方评估情况,确定考核结果。
第五章 结果运用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按百分制计分,考核结果分为优
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不足60分为不合格。
考核结果报县目标办,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依据,占比由县目标办确定,政务公开考核结果同时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要及时向被考核对象反馈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其整改落实。被考核对象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时整改到位。各乡镇、各部门整改落实情况要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在自查和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考核结果直接记为
不合格档次,并对负责的分管领导、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做好政务公开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
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湟源县政务公开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