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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湟源县民政局 关于局机关管理规范的通知

    来源:湟源县民政局  日期:2018-08-27  信息员:车晓蓉  签发领导:邹永生  浏览:0次  打印

      

    源民发〔2018〕53号

     

    湟源县民政局

    关于局机关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管理,现将《湟源县民政局关于局机关管理规范的通知》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湟源县民政局          

    2018年5月16日        


    湟源县民政局机关管理规范

     

    一、部门职能

    湟源县民政局是湟源县人民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具有政府四项职能中“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两项重要职能,局下属3个事业单位,即县社会救助管理站、县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县社会福利院;承担着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双拥优抚安置、社会事务、基层政权、区划地名、社会组织等七大服务事项、二十余项具体工作;根据业务工作类型局机关内部设综合办公岗、社会救助岗、社会福利岗、社会事务岗、优抚安置岗、区划地名岗、财务管理岗共7个岗位。

    二、局领导班子职责及分工

    邹永生  湟源县民政局党支部书记、局长,主持民政局全盘工作,负责党支部党建、救灾救济工作。

    董守惠  湟源县民政局党支部副书记、副局长,分管办公室、基层政权、社区建设、区划地名、社会救助、综治普法、信访、贫困大学生救助、机关后勤工作。

    祁红梅  湟源县民政局副局长,分管财务、人事、社会福利、社会组织、社会事务、社工协会、婚姻、养老、老龄(关心下一代)、安全生产工作。

    刘玉红  湟源县民政局党支部委员、县双拥领导小组专职副主任,分管双拥、优抚安置、统计、民族团结进步、妇联(计生)工作。

    杨宝寿  湟源县民政局党支部委员、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主任,负责办公室工作、文秘、党建、党风廉政、收发文件、精神文明、创卫、创建健康促进机关、保密、信访、编制、行政事务工作;负责社会救助工作,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临时救助、贫困大学生救助、医疗救助、重残救助、农村脱贫攻坚、城市精准帮扶工作。

    袁启功  湟源县民政局党支部委员,负责社会福利、社会事务工作、救灾救济、流浪乞讨救助、社会组织、项目工作、招商引资、安全生产工作。

    三、内设岗位及工作职责

    社会救助岗(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牌子):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乡低保工作计划,组织落实低保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拟定的城乡低保标准,并负责标准的调整和上报备案工作。编制城乡低保资金需求计划,负责提出城乡低保资金的分配意见和对资金的监管。负责城乡低保对象待遇的审核、审批工作,核发城乡低保金领取证件。指导、督促、检查乡镇和村(居)委会的城乡低保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和向上级反映城乡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受理公众有关城乡低保的咨询与投诉,查处有关城乡低保举报、投诉事项,负责城乡低保工作的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城乡低保数据的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乡镇、村(社区)居委会城乡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全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困难救助和城乡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和生活无着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优抚安置岗(挂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负责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系和协调工作;拟定全县双拥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规范性文件;协调、组织、指导各乡镇和机关各部门开展双拥支前活动,协调驻余部队参加地方抢险救灾行动;检查、督促全县各级各单位双拥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开展双拥创建活动和元旦、春节、“八一”及其他重要节日的拥军优属活动;开展双拥宣传和表彰活动,组织双拥理论研讨,总结推广双拥工作经验;承担县双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拟定全县优待抚恤地方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及承办相关人员的伤残评定报批工作;承办烈士的审核和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全县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全县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拟定全县退伍军人安置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县退役士兵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负责退役军人人才开发使用工作;负责落实军休人员待遇;承担县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民政统计工作。

    社会福利岗:组织协调救灾救助工作;拟定全县救灾工作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承办灾情核查、评估会商和统一发布工作,制定救灾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承办救灾款物的管理、监督使用工作;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和灾民生活救助工作;指导全县救灾物资储备,承办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救灾捐赠,承担县级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工作;拟订减灾规划,指导各地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救助演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灾减灾工作。负责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下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社会福利彩票县级发行管理以及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指导全县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措施和指导本区域慈善事业发展工作,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民间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管理、监督工作,对民间组织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项目承办、实施和管理工作。

    区划地名岗: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委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乡(镇)、村(居)委会政务公开工作;指导村(居)委会和社区组织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指导全县城乡社区建设工作;负责区划地名工作。

    社会事务岗: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和工作协调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老年法规政策,切实维护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协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养老保障体系、老年照料服务体系、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在全社会倡导开展尊老敬老养老助老活动;落实国家发展老龄产业优惠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鼓励和扶持开发老龄产业,建设老年社会福利、服务设施,鼓励和组织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发挥老年人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承担全县婚姻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婚姻登记管理及婚姻服务机构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综合办公岗:负责党建、机关文电办理、会务安排、机要保密、档案管理、信访接待、督查督办、政务公开和信息化工作;承担机关安全保卫和后勤工作;承担民政理论研究和信息宣传工作;协调民政系统信访工作;起草落实相关政策法规的推进办法;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民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民政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会同县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办法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制订监督执行计划财务规章制度;检查监督民政系统各项资金使用情况。

    财务管理岗:负责编制民政财务计划;负责民政事业经费、行政经费的监督、管理和审计检查;负责民政事业的统计与年报;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政策法规

    社会救助岗(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关于督查落实全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关于将苯丙酮尿症患者家庭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实施特殊救助政策》《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优抚安置岗(挂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革命烈士褒扬条例》、《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全国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管理保护的通知》、《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下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拥军优属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关于对致病致残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进行身体检查和医学鉴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关于提高全省农村牧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转发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完善优抚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社会福利岗:《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在全国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区划地名岗:《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西宁市地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推广使用标准地名的通知》《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标准》

    社会事务岗:《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综合办公岗:《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青海省机要干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省民政厅救灾专用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青海省“三区”社会工作人才支持计划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党政机关基础工作达标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五、管理制度

    1、议事决策:《民政局局务会制度》《民政局局长办公会议》(共两项制度)

    2、人事管理:《关于湟源县民政局局领导干部分工的通知》《关于干部职工休假、体检有关事宜的通知》(共两项通知)

    3、考核奖惩:《湟源县民政局绩效考核制度》《湟源县民政局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通知》(共两项通知)

    4、应急管理:《湟源县民政局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预案》

    5、财务管理:《湟源县民政局机关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6、日常管理:《湟源县民政局勤俭节约制度》《湟源县民政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湟源县民政局机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共3项制度)

    7、效能管理:《关于成立湟源县民政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职责》《湟源县民政局机关效能建设九项制度》(共3项制度)

    8、规范化管理:《湟源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公文格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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