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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湟源县大华工业园区管理运行(暂行)办法

    来源:湟源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日期:2018-08-29  信息员:杨茹一  签发领导:刘韬  浏览:0次  打印

     

      湟源县大华工业园区管理运行(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大华工业园区建设步伐,规范工业园区管理,促进园区经济健康、快速、可持续的发展,根据国家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业园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区域。

    第三条   大华工业园区以形成“结构清晰、交通顺畅、设施完善、管理高效、环境优美”的新能源、新材料、有色金属精深加工、轻工、农畜产品加工为一体的现代化工业园区为发展目标。

    第四条   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已纳入县城中心城区规划,县城中心城区规划为园区各类规划的上位指导规划。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园区设立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工业园区的管理服务机构。管委会属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对工业园区行使建设、服务、管理等各项职能,业务上接受县人民政府相应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其主要职责有:

    1、编制园区发展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2、负责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内规划、土地、环保、建设、市政公用设施等项目的初审和后期管理工作;

    3、审核进入园区的企业和项目。投资总额在县级审批权限内的内、外资项目,由管委会初审,同级部门批复;超过县级审批权限的,由管委会初审后转报同级部门后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

    4、负责园区各类土地规划和开发利用,协助土地部门征、转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登记;

    5、组织园区的信息发布和对外招商交流活动;

    6、协调有关部门在园区设立办事窗口;

    7、贯彻实施有关招商引资和工业园区建设相关政策;

    8、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职责。

     

    第三章   园区管理、建设发展资金

    第六条  工业园区管理、建设、发展资金来源:

    (一)财政一般预算拨款;

    (二)财政专项发展资金(每年提取工业园区已有企业上年度上缴本级财政收入的30%,新增企业上年度上缴本级财政收入的60%做为园区滚动发展资金,其中20%作为管理运行费用);

    (三)工业园区土地出让收入留地方使用部分的资金;(该资金收取后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按照相关规定比例提取后作为补助资金支持园区发展);

    (四)工业园区土地、厂房、办公室等设施有偿租赁使用获取的资金(该资金收取后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按照补助资金支持园区发展);

    (五)银行贷款、企业入股、招商引资和从国家、省、市争取的专项资金。

    第四章  项目准入

    第七条   进入园区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业政策

    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的要求,不得开办以下生产企业:

    技术和设备属国家落后淘汰的;

    产品属于国家禁止生产的;

    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建设项目;

    污染环境或者严重危害人身健康而无切实有效治理措施的,达不到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

       (二)项目投资强度及供地方式

    1、投资强度:

    ■入园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必须达到150万元∕亩以上;

    ■入驻中小企业创业园标准化厂房的项目,单体标准化厂房入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500万元。

    2、供地及收费标准:

    ■入园项目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且总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土地征用费(包括上缴国家税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实际收取(以下同),土地出让金(指上交地方政府的纯土地收益金)按源政【2014】48号文件收取,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待项目完工后,经投资方申请由第三方对其投资规模评估确认后,确属达到规定要求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收取该项目土地出让金总额作为企业发展资金;

    ■入园项目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且总投资在6000万元—9999万元的,土地征用费(包括上缴国家税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实际收取,土地出让金(指上交地方政府的纯土地收益金)按源政【2011】2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收取,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待项目完工后,经投资方申请由第三方对其投资规模评估确认后,确属达到规定要求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收取该项目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作为企业发展资金;

    ■入园项目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且总投资2000万元—5999万元的,土地征用费(包括上缴国家税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实际收取,土地出让金(指上交地方政府的纯土地收益金)按源政【2011】2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收取,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待项目完工后,经投资方申请由第三方对其投资规模评估确认后,确属达到规定要求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收取该项目土地出让金总额的30%做为企业发展资金;

    ■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要求一律入驻创业园标准厂房,单体标准化厂房入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500万元,若企业自主建设厂房,需符合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且征得管委会同意方可进行。

    ■中小企业创业园土地、标准厂房等租赁、出让、购买标准:

    1、创业园土地出让综合价:一期15万元/亩,土地交易费由土地出让方和受让方按规定分别自行承担,二期建成后待定。

    2、园区土地租赁价:执行标准为5000元/亩/年。

    3、标准厂房出让价:执行市场协议价。

    4、标准厂房租赁价:执行标准为10元/平方米/月(租赁期满后随市场价进行调整)。

    5、园区综合办公楼租赁价:100元/平方米/年(不含水、电、暖费用)。

    6、园区公租房租赁价:执行标准为10元/平方米/月(不含水、电、暖、物业费用)。

    第八条   申请入园的企业应向园区管委会提交入园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等有关资料,管委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入园的决定。

    第九条   工业园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业园的统一规划和各项管理规定,严格遵守《合同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

              第五章 土地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征用、租用工业园区土地(厂房)只能用于工业生产、科技开发或与园区相配套的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 实行土地使用方式多元化。在园区内可采取土地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一)企业在接到工业园区入园核准和相关部门的立项批复后,与管委会签定用地协议。
      (二)签定用地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企业送审项目建设规划,管委会在5个工作日给予答复。基础建设规划审批后40个工作日内项目开工建设,原则上要求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竣工并投入使用。

    (三)入园企业必须按照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使用土地,生产厂房(包括办公设施)用地要达到征地面积的70%,厂区、道路必须硬化。
      第十二条 园区内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严禁建设非生产性建筑。对入园的骨干企业,根据其发展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规划预留出部分扩建用地,但企业拟扩建项目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同时同步办理相关环评手续。园区内企业不得擅自分割、转让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不得改变工业用地性质。
      第十三条 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防止“圈地”行为。入园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收回土地,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经济处罚;对在园区内征地建厂超过规定建设期一年以上造成土地闲置的,管委会向项目单位按土地出让金标准的20%/每亩收取建设违约金,闲置期满两年的国土部门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所造成损失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项目建成后两年内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的企业,不予享受园区任何相关优惠政策,不予申报国家、省、市任何扶持资金,经限期整改后无效果或者效果不明显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收回土地(厂房)使用权,并清理出园。
      第十四条 企业周边道路全部纳入土地指标代征,主道路由道路两则企业平均分摊,单侧道路由企业一并代征。

                   第六章   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   工业园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开发。

    第十六条   工业园区管委会首先要搞好项目选址和规划,然后按照土地征用、相关工程许可、项目引进等步骤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十七条  工业园区内道路、供排水、供电、供热、通讯等基础设施,按照统一规划,在园区管委会协调下由交通、住建、供电、广电、电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设。

    第十八条  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不允许任何部门向园区内企业乱收费,做到园区内企业零负担。

     

    第七章  环境保护

        第十九条  园区内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条  园区内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要求其污染防治设施建成并经由审批权限的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二十一条  进入园区的企业新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报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工业园区内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三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监督管理园区企业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会同环保部门限期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交由环保部门进行依法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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