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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湟源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宣传部  日期:2017-08-25  信息员:李富红  签发领导:王永旭  浏览:0次  打印

    HYFS0020140003 

    源政2014197                        签发:郭 健

     湟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湟源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湟源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随文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1028                                   

      送:存档。                                          

          湟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028日印发

    湟源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46号)和《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2014175号)精神,在总结我县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参保范围

    具有我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的乡、镇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政府按年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具体补贴标准为:每年按100元缴费的补贴30元;200元缴费的补贴40元;300元缴费的补贴50元;400元缴费的补贴60元;500元缴费的补贴70元;600元缴费的补贴85元;700元缴费的补贴100元;800元缴费的补贴115元;900元缴费的补贴130元;1000元缴费的补贴145元;1500元缴费的补贴165元;2000元缴费的补贴185元。

    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按300元缴费档次给予全额代缴。对参保人的最低缴费补贴30元和对重度残疾人全额代缴300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80%,市级财政承担20%。参保人选择较高缴费档次增加的缴费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按年度核算,补贴资金按年足额到位。对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政府不予补贴。

    政府对村干部参保缴费补贴仍按《青海省农村牧区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试行办法》(青办发〔201039号)规定执行。

    五、建立个人账户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村干部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三)参保人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缴费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年老时的养老金发放,不得提前支取或挪用。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我市目前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15元(省级财政每人每月110元,市、县级财政每人每月各2.5元)。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和省、市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具体调整意见根据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为鼓励参保人积极缴费、连续缴费,按照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15年的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月加发基础养老金10元。加发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80%,县级财政承担20%。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我县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补缴标准为:参保人可选择规定的任一缴费档次标准乘以应补缴年限。

    八、养老金发放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就近、及时和方便的原则,对养老金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20日前发放。社保经办机构应组织开展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采取与公安部门的户籍信息、民政部门的高龄补贴人员信息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记录比对等措施,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和资格认证;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政府给予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丧葬补助金,补助标准为省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补助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参保人死亡,其直系亲属应在其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乡镇社保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其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逾期未提供资料导致养老金领取人员死亡后养老金超期支付的,多支付的养老金在发给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及养老金领取人个人账户余额中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按规定予以追回。

    九、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基金管理与监督等未尽事宜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十、基金管理和运营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十一、基金监督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二、经办管理服务

        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组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县编制部门在落实源政办【2011216号文件的基础上,再从县事业编制中调剂2-3名编制,以保证业务经办的需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按省、市“县财政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省、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的要求,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并积极争取上级补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参保登记、缴费核定、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资格认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稽核和内控、档案管理、制发手册、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各乡、镇的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切实加强乡(镇)、村(社区)基层经办力量,各乡(镇)镇要健全原乡()社保事务所,在确保现有2名特定公益岗位见习人员的基础上,各乡(镇)安排1名正式工作人员从事此项工作,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降低基金风险。乡镇社保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公示等工作。

    各村、社区协办人员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缴费核定、待遇领取、保险关系转移等业务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示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城乡居民基本信息采集、公示等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

        (一)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2014111日至2014年年底)

    1、启动准备。成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抽调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开展培训,做到“一个到位,三个明白”,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宣传政策到位,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做到乡镇干部明白、社区干部明白、经办人员明白。

        2、参保缴费。各乡镇负责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按其选定的缴费档次参保缴费;乡镇事务所负责登记核实参保对象个人信息,填写《湟源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登记表与身份证、户口信息要一致);负责保险基金收缴,开具《青海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收费票据》,及时将缴费票据要交到参保人员手中。各村组要对参保人员相关信息和60周岁以上即将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的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建档立卡。建立城乡居民参保档案,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乡镇社保事务所分别保存。

    (二)检查总结验收阶段(201521日至2015531日)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和验收,督查验收工作采用听取汇报、查看报表资料、现场走访群众等方式进行。在督查验收的同时总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成功经验,加以推广应用,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新思路和新办法。

    十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撤销原新农保、城居保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湟源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社保局,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工作措施,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工作职责。人社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社保部门要认真记录参保人员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做到精细管理,便捷服务;广电部门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项财政补贴、经费保障和基金管理工作,积极向省、市申请配套基金及工作经费;公安部门负责确认参保人员的出生时间、家庭成员等户籍基本信息,同时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卫计部门负责全县范围内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家庭的认定工作;残联负责提供重度残疾人员名单;审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工作,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县发改部门和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各乡镇、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全面实行监督与考核;监察部门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和社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察,对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努力有序地推进此项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将宣传工作贯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始终,充分发挥报刊、电视、网络、专栏的作用,采取散发资料、制作宣传栏、书写标语、悬挂横幅等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缴费标准、政府补贴标准、待遇享受等政策,让广大城乡居民真正认识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好处,充分调动他们参保的积极性。

    (四)严肃工作纪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情况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各乡镇、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落实工作责任,凡出现不按政策规定办事,工作不到位,引发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引起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20141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1022日。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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