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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湟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湟源县今冬明春特殊困难家庭临时 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湟源县民政局  日期:2018-08-31  信息员:颜增仓  签发领导:邹永生  浏览:0次  打印


     源政〔2016〕265号                        

     

    湟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湟源县今冬明春特殊困难家庭临时

    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县民政局上报的《湟源县今冬明春特殊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7日

     


    湟源县今冬明春特殊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保障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境的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力求今冬明春特殊困难家庭的生活全部得到救助,根据西宁市委办公厅、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今冬明春特殊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湟源县今冬明春特殊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青海时“扎扎实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市“12315”总目标和我县建设“和谐湟源”的重大要求,按照县委精准扶贫、精准帮扶的有关要求,决定开展今冬明春特殊困难家庭的临时救助工作,对我县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和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陷入生存困境的家庭进行救助,切实解决这部分困难群众生活问题,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人格尊严。

      二、发放范围

      凡本县户籍居民或持有本县居住证的非本县户籍人员,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和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发放标准

      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2010〕270号)“民政部门社会救助机构应根据申请对象的家庭情况和贫困程度实行分类救助,以救急救难为主,突出临时性、救急性和补充性的特点”要求,依照“托底线”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困难家庭支出情况,参照我省重特大疾病救助的标准,制定以下救助标准:

    (一)因重特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报销、帮困、救助措施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家庭,当年累计自付医药费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救助3000—10000元;自付医药费30000—80000元的,救助10000—15000元;个人自付医药费80000元以上的,救助15000—20000元;虽患重特大疾病,但因生活困难无力治疗的家庭,救助3000—5000元;对困难群众患长期慢性病(恶性肿瘤需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肾透视、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未住院治疗、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累计支出5000元以上的,按照60%的比例救助,最高救助10000元。

        (二)因火灾、交通事故灾难(无责任方或责任方无赔偿能力)等意外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经保险、救助等措施后,个人损30000元以下的,救助3000—10000元;个人损失30000—80000元的,救助10000—15000元;个人损失80000元以上的,救助15000—20000元。

       (三)因子女就学(专科和高职以上)导致家庭困难,经各种救助后,负担仍然较重的家庭,救3000—5000元;对收入不稳定、且有两个在校本科生、大专、高职生的重点家庭给予救助,救助标准6000—9000元;对单亲或直系亲属残疾家庭的学生,子女就学可放宽到高中,救助标准1000元;对今年根据有关规定已经享受了救助的学生本次不予救助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救3000—5000元。

    (五)对于今年已经得到了救助的家庭和个人,原则上不予二次救助;特殊困难的经县民政局核实后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二次救助。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具有本地户籍而长期不在本地居住、生活的;

    2.属于人为事故,已得到责任人相应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国家法律法规的;

    4.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贫困的;

    5.因区域性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某一地区普遍性灾害的;

    6.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7.县政府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

    四、资金保障

    所需资金全部由临时救助结余资金中列支,临时救助资金出现缺口,可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0〕270号)规定,从城乡低保年度结转资金中支出。

        五、发放时间

      县民政部门务必2016年12月20前通过银行社会化及时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六、救助程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个人申请、乡镇审查、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等程序开展工作;要提升效率、缩短办理时限,各乡镇人民政府于12月15日前将本乡镇的所有救助名单和手续上报县民政局(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要完善村(居)委会、乡镇、县三级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形式和时限;要注意保护救助对象个人隐私。

      七、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各乡镇要高度重视临时救助工作,切实将此项工作列入近期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加大投入,充实力量,按时完成。要充分发挥乡村两级干部的重要作用,按照乡不漏村、村不漏户的工作标准要求各级干部,确保将救助金全部、及时、准确发放到困难人员手中。

        (二)加强协作。县民政部门负责临时助金发放的统筹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实施;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临时救助资金,做好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临时救助金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监督检查。县民政、乡镇要公开办公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定期向社会公开临时救助政策执行情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阳光操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对优亲厚友、违规操作等现象,一经查实,对失职人员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所在的乡镇领导视责任情况进行问责。民政、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政策的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县民政局监督电话:2435774。

        (四)完善机制。各乡镇要以本次临时救助为开端,完善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机制,依托村(居)委会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情况,本着“应救尽救”的原则,对于新出现的救助对象主动给予救助。

        (五)加大宣传。各乡镇要做好政策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多角度宣传开展临时救助的作用意义、范围标准和工作情况,引导群众理性看待临时救助工作,积极参与救助活动,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本实施方案由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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