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湟源县人民政府网站 [登录]
当前时间:
湟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 首页
  • 政务要闻
  • 政府信息公开
  • 领导之窗
  • 魅力湟源
  • 政民互动
  • 投资湟源
  • 专题专栏
  • 湟源广告条
    首页>新闻>政府信息公开>政府文件

    湟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旅游野炊点 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湟源县政府办  日期:2018-12-13  信息员:马静  签发领导:孟宗勇  浏览:0次  打印

     源政办〔2018〕46号

     

    湟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旅游野炊点

    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乡村旅游野炊点经营行为,防止县域生态环境破坏,确保我县各野炊点有序、绿色经营。现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各乡镇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的野炊点进行审批,审批后县食药监局负责发放营业执照,县卫计局负责发放健康许可证,各乡镇及村委会负责各乡村旅游野炊点的日常管理,与业主签订经营承诺书,要求各野炊点严格遵守如下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1.严禁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大华镇拉卓奈村、巴汉村,和平乡加牙麻村,日月乡寺滩村,波航乡浪湾村,巴燕乡新寺村,东峡乡拉尔贯村),水源二级保护区(大华镇拉卓奈村、莫布拉村、石崖庄村、巴汉村、黄茂村,和平乡加牙麻村,日月乡寺滩村、上窑台村、下窑台村,波航乡浪湾村,巴燕乡新寺村,东峡乡柏树堂村),湟水河、药水河主河道两旁及其支流红线范围内设置野炊点。

    2.按要求设置的野炊点,其生活垃圾及屠宰畜禽废弃物设置垃圾收集桶进行统一收集,每日拉运至附近村庄铁质垃圾斗,定期转运至县城垃圾填埋场进行卫生填埋;生活污水采取污水收集池集中收集、沉淀去渣后在远离河道、居住区的地方进行泼洒的处置方式。

    3.野炊点经营者要远离河道搭建简易旱厕,产生的粪便务必定期拉运还田处置,且不得直接在河边清洗牛羊内脏。

    4.野炊点经营者要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任何经营行为不得破坏当地和周边地区森林、草地、水源等生态环境,要有围护、标示标牌等辅助保护设施。

    5.野炊点经营者负责各自野炊点(范围)的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在野炊点至少树立一块警示牌、温馨提示牌或拉置一条宣传条幅(鼓励其它宣传方式),引导游客自觉保护生态环境。

    二、各乡镇按照“属地化”、“网格化”管理的原则,对存在的生态环保违法行为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并配合整治查处。环保、农林牧、水务、城管等相关部门开展野炊点联合巡查工作,加大对河道清洗牛羊内脏、倾倒生活污水、随意处置废弃物和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拒不改正的,坚决予以取缔,确保乡村野炊绿色健康经营。

    三、在开业前,野炊点经营者向属地乡政府缴纳3000-5000元保证金,若经营者在经营当年未出现废弃物随意处置造成污染及生态环境破坏情况,保证金在当年底全额退还经营者;若期间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在依法依规接受相关部门处理的同时,保证金不予退还。


                           湟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4日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