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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湟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湟源县农村牧区困难老人代养服务 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湟源县政府办  日期:2018-12-14  信息员:马静  签发领导:孟宗勇  浏览:0次  打印

    源政办201880

     

    湟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湟源县农村牧区困难老人代养服务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

    《湟源县农村牧区困难老人代养服务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湟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4日

     

    湟源县农村牧区困难老人代养服务

    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8〕37号)精神,为全面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困难老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坚持立足实际、改革创新,坚持试点运营、稳步推进,坚持发现不足、整改提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不断加大对农村牧区(寺寨乡、日月乡)困难老人养老服务的支持;鼓励开展“一助一、一助多”结对帮扶活动,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空巢、独居、高龄等老人的服务需求,重点安排与居家老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助餐、助医、助洁、代购、代办等服务项目,使困难老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代养服务的基本内容

    代养服务是指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为困难老人提供的基本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日间探视为主要内容的日间照料服务,以帮助老年人餐饮或代为购买餐料为主要内容的助餐服务,以寻医问药为主要内容的助医服务,以洗衣、助浴、保洁为主要内容的助洁服务,以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和办理一般事务为主要内容的代办服务,以及精神慰藉、安全守护等为主要内容的居家养老服务,不断满足困难居家老人基本的日常生活照料服务需求。

    三、代养服务对象

    (一)具有寺寨乡、日月乡户籍的特困老人;

    (二)60周岁以上的困难独居、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

    (三)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

    四、代养服务试运行期限

    2018年7月1日至10月30日(为期四个月)。

    五、实施步骤

    困难老人代养服务试点工作从2018年7月份开始,分筹备启动、组织实施、巩固提高、考核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一)筹备启动阶段(5-6月):广泛宣传农村困难老人代养服务工作的意义,增强广大群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困难老人代养服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开展农村老年人代养服务对象的调查摸底。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确定农村老年之家情况,合理确定全托及日托的范围,并张榜公示。

    (二)组织实施阶段(7月):各相关乡镇、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监督,落实工作责任。在民政部门指导下,按照工作要求,实施代养服务工作,真正为农村老年人办实事。8月,根据西宁市民政局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中期考核工作的要求,各乡镇组织自查,县民政局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市民政局。9月,组织开展全县农村老年之家运行现场调研观摩活动。

    (三)巩固提高阶段(10月):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行成农村牧区困难老年人代养服务长效机制;做好代养服务工作的影像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对照市民政局要求做好代养服务工作的自检自评工作。

    (四)考核验收阶段 (2019年6月):做好考核验收准备工作,对相关乡镇代养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总体评价,总结推广经验。

    六、购买服务实施主体、监管主图、监管主体和承接主体

    购买代养服务的实施主体:湟源县民政局。

    购买代养服务的监管主体:日月乡人民政府、寺寨乡人民政府、有困难老人代养服务对象的村民委员会。

    代养服务的承接主体: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机构、企业、也可根据实际、采取项目委托的方式,由村级组织,老年协会,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站以及有爱心的个人等承担。

    承接主体的确定:由县民政局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对形不成竞争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选定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之家、邻里一对一或一对多委托代养人承担服务。承接购买养老服务的组织需进行法人登记或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服务员上岗前应进行必要的培训,或持有国家认可的养老、医疗、护理等方面的资格证书。

    七、服务方式及支付标准

    代养服务分为日托和全托服务。其中,日托服务是指养老服务人员为代养老人提供的入户型日间照料服务;全托服务是指直接将代养老人接到老年之家提供的全日制养老服务。

    政府购买农村老年人代养服务支付标准,参照省财政厅、发改委、民政厅、老龄办《关于认真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青财社字〔2014〕1460号)规定标准,结合自身实际,确定为:为代养老年人提供日托服务满1个月的,向养老服务员发放每月500元的购买服务补贴;为代养老年人提供全托服务满1个月的,向养老服务员发放每月800元的购买服务补贴。当年政策有变化,代养服务根据政策变化进行调整。

    八、申请审批流程

    相关乡镇有居家养老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困难老人,可自愿或委托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代养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对象100%的入户调查,经初审合格的,在乡镇人民政府公开栏、村级村务公开栏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在决定审批前,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报送的拟代养对象。对与乡镇工作人员或村委会干部有近亲属关系以及公示后意见集中的申请对象,县民政局要做到100%入户调查。代养对象确认后,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养老服务组织和购买服务对象签订三方协议,确定代养服务关系。申请、审核、审批环节要公开透明、符合规范。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农村牧区困难老人代养试点工作是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重要创新。是破解农村老人养老难题的重要措施,对于提高困难老人养老服务质量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统筹推进农村困难老人代养服务的工作机构,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各相关乡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二)确保需求导向。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人员深入困难老人家庭开展调查模底,严格标准、精准对象。要摸清困难老年人最关心、最直接、最需要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并结合实际确定政府购买困难老年人代养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支付标准。鼓励相关乡镇及村委会结合实际,与养老院、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商店、理发店、村级卫生室签订联合服务协议,丰富服务内容。

    (三)发挥设施功能。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方式,按照不改变现有农村老年之家的养老服务原则,委托第三方运营农村老年之家,通过助餐、文化娱乐等多种方式开展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文化娱乐、助餐、助浴等基本居家养老服务。充分发挥老年之家的功能。

    (四)推进监管工作。全县农村困难老人代养服务试点工作实行随时监督管理、每月定期入户考核的绩效考核措施,相关乡镇要成立以乡镇民政干事为站长的农村困难老人代养服务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农村困难老人代养服务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各相关村社要成立村委会主任为组长的农村困难老人代养服务监督管理小组,负责本村社农村困难老人代养服务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发挥群众监督管理作用,确保农村困难老人的生活质量、精神状况得到极大改观。

    (五)做好宣传工作。由县广电局、民政局、各乡镇负责,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农村困难老人代养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政策措施。同时,及时总结先进经验,由乡镇、民政局负责,将代养服务试点工作中好的代养方式及做法通过电视台宣传推广,为推进该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1.青海省农村牧区困难老人代养服务申请审批表

    2.代养服务员登记表

    3.青海省农村牧区困难老人代养服务协议书

    4.农村牧区困难老年人代养服务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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