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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9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补偿费用补偿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 可行性情况说明

    来源:湟源县政府办  日期:2019-07-31  信息员:李建军  签发领导:杨啟成  浏览:0次  打印


    省自然资源厅:

    湟源县2019 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申请用地总面积12.9570公顷,其中农用地10.4480公顷(水浇地10.1354公顷、沟渠0.0018公顷、农村道路0.1144公顷、天然牧草地0.1964公顷)、建设用地2.2201公顷(街巷用地0.1537公顷、农村宅基地2.0664公顷)、未利用地0.2889公顷(其他草地0.2889公顷)。按权属和地类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2.8646公顷,其中:农用地10.3556公顷(水浇地10.0430公顷、沟渠0.0018公顷、农村道路0.1144公顷、天然牧草地0.1964公顷)、建设用地2.2201公顷(街巷用地0.1537公顷、农村宅基地2.0664公顷)、未利用地0.2889公顷(其他草地0.2889公顷);国有土地0.0924公顷,其中:农用地0.0924公顷(水浇地0.0924公顷)。

    征地程序、补偿标准按2015年7月10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5〕61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执行。征收土地需安置农业人口163人(其中劳动力55人),安置方式采用了一次性货币安置。涉及2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每亩补偿标准为7.41万元、5.75万元;涉及1个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补偿标准为水浇地每亩1800元,补偿倍数为20倍,天然牧草地每亩186元,倍数为11倍。征地总费用1147.3375万元。

    一次性货币安置方式符合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意愿,同时保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标准是合法的,采取的安置途径是可行的,是被征地农民接受的。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青海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2〕336号)、《关于土地征收时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青政办2013〕23号)和《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原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4〕21号),湟源县人民政府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按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做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573.6687万元              

                                         

                                     湟源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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