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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宣传

    来源:县编办  日期:2017-03-09  信息员:李卫民  签发领导:王永旭  浏览:0次  打印

    1.什么是机构编制监督检查?

    答:动态督查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督促落实机构编制管理各项政策规定,纠正、查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维护机构编制权威性。

    2.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政策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概括来说,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政策法律依据主要是“三个条例”、“三个通知”、“三个规定”以及“一个解释”。具体包括:《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三个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02〕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三个通知;《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12310举报受理规定》三个规定;以及《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检查哪些内容?

    答: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机构编制工作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上级批准的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落实情况;机关、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量控制情况;违反规定设置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吃“空饷”和上级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等问题;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核、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机构编制举报受理和查处违反机构编制规定问题的情况;机构编制统计情况;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4.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什么?

    答: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

    5.什么是越权审批机构编制?

    答:指超越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审批机构编制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以外的其他机构,超出职权权限审批机构编制;另一种是地方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编制。

    6.编制使用核准制度是什么?

    答:指机关、事业单位在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干部使用编制时,须向机构编制部门申报使用编制的类别、数量和岗位,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后,方可按核准使用的编制限额和编制类别补充人员、配备干部的一项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7.什么是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答:指机关、事业单位超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使得实配领导干部数额多余核定限额的行为。机关、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是根据本单位所担负的职能任务、工作性质、机构规格、编制总数、各级职务的比例关系等因素确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限额内配备干部,不得擅自增加或变相增加领导职数。擅自超职数配备部门领导干部,以及超职数配备部门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领导干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201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中明确,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和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特别是严禁借领导班子换届之机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8.什么是“吃空饷”?

    指机关、事业单位以虚报、瞒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领财政资金的行为。“吃空饷”既是机构编制违纪行为,也是干部人事违纪行为和财经违纪行为,通常采取以少报多、以无报有、重复报领等方式。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一是财政供养人员在编不在岗,仍冒领财政资金;二是人员调离后违反有关规定不核销编制,继续在原单位领取报酬;三是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财政资金;四是退休和死亡后不注销,继续按在职人员领取报酬。对以虚报瞒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领财政资金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禁止“吃空饷”是机构编制管理的一贯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规定,不准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行政和事业编制、冒领财政资金。

    9.什么是超编进人?

    答:指机关、事业单位超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补充工作人员,造成实际工作人员数额多于编制限额的行为。

    10.什么是“条条干预”?

    答:“条条干预”指上级业务部门违反规定对本系统下级部门和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事项直接或间接进行干预的行为。

    11.什么是混编混岗?

    答:指机关、事业单位未实行定编到人,没有明确在岗人员的编制性质,将不同类别的编制和人员交叉使用,致使人员身份和岗位职责不相符,从而造成人员、编制和岗位管理混乱的行为。根据机构编制法规和政策规定,行政机关使用行政编制,设置行政岗位,人员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设置事业岗位,人员使用事业编制。

    12.机构编制违规违纪举报渠道有哪些?

    答: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受理群众举报的主要渠道有:“12310”举报电话;群众来访。

    13.“12310举报电话” 是什么:

    答:“12310”是全国统一的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举报电话。举报人可直接拨打“12310”向所在地机构编制部门举报,如向异地或上级机构编制部门举报,须在“12310”前加拨该地区区号。

    14.“12310”举报电话受理哪些违规问题的举报?

    答:

    (一)超编进人的;

    (二)擅自设立机构或者提高机构级别的;

    (三)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

    (四)擅自变更机构职责、权限的;

    (五)上级业务部门以发文件、开会议、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的;

    (六)违反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或审核、审批程序的;

    (七)违反“三定”规定和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

    (八)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的;

    (九)挤占、挪用编制,及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十)其他违反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14.什么是机构编制离任审计?

    指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在下级党政领导和同级机关、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离任时,对其任职期间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并将审计结果列入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考核内容的一种督查形式。近年来,为加强管理严肃纪律管好管住机构编制,机构编制部门将审计引入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作为监督检查的一种有效手段,对领导干部任期内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审计和审核。

    14.《编制审核通知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编制审核通知单》适用的范围是:全省各级党政群、人大、政协机关及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事业单位。

    16.《编制审核通知单》的内容是什么?

    答:《编制审核通知单》的内容是:机构名称、机构规格、编制定额(含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机关用事业编制、机关工勤编制、事业编制)、经费形式、领导职数(含厅级、处级和科级)、实有人数、空编等情况。

    17、如何审核和使用《编制审核通知单》?

    答:(一)州(地、市)县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州(地、市)空编内凡新增人员和配备处级领导的,由州(地、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

    (二)州(地、市)县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州(地、市)县空编内进行人员调整和配备科级领导人员的,由州(地、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三)省直各部门、各机关单位凡新增人员和配备领导职数的,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

    (四)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考录、调配、招聘工作人员前,应当由机构编制工作部门依据该机构规格、编制定额、经费形式和领导职数的要求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编制审核通知单》。人事部门依据《编制审核通知单》,对符合行政机构职务分类、人员结构、岗位和年初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的,审核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管理手册》、考录、招聘计划或调配通知,办理录用、聘用和调配手续;财政部门依据《编制审核通知单》和人事部门核定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管理手册》办理增资和拨付经费手续。用人单位要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新增人员注册登记。

    18.什么是“严格控制编制增加”?

    答: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加,是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是巩固机构改革成果的关键。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对规定的主要职责,要认真履行,不得失责或越权;对批准的机构限额、人员编制数额和领导职数不得突破。未经批准,任何部门都不得自行对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进行调整和增加;已经擅自增设机构或增加人员编制的要立即纠正。

    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数量。除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有明确要求外,不再增加新的机构和行政编制;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编制通过内部调剂解决。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增加机构编制,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要从严控制;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也要从严掌握,搞好总量控制。

    认真落实和执行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相关文件规定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15号)

    3.《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

    4.中央编办、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中央编办发〔2007〕5号)

    5.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组通字〔2014〕5号)

    6.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

    7.审计署《关于加强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的若干意见》(审行发〔201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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