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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湟源县自然资源局

    来源:县委编办  日期:2021-05-14  信息员:admin  签发领导:张森  浏览:0次  打印

    湟源县自然资源局

    机构名称:湟源县自然资源局

    办公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城关镇西大街21

    联系方式:2432997

    负责人姓名:局 长 袁 渊

                           副局长 凡 帆

                           副局长 杨 佩

    内设机构:1地籍

    2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3耕地保护

    4城乡规划服务中心

    5土地利用

    6办公室

    7土地统征储备中心

    8财务

    9国土资源执法大队

    10矿政管理

      湟源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省委、市委、县委的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城乡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指导乡(镇)开展林业和草原相关工作。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评价。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贯彻执行国家考核标准。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措施,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全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

    (七)负责统筹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全县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贯彻落实生态补偿制度,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建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库。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全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全县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九)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级地质矿产勘查。监督管理全县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全县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组织管理基础测绘和地箱测绘工作;负责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

    (十三)组织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全县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管护。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碳汇相关工作。

    (十四)负责组织编制全县园林绿化和林草专项规划及相关详细规划。参与编制城市绿地规划;组织协调全县城区园林绿化和公园绿地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全县绿化园林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县绿化园林养护标准、养护定额;负责全县永久性绿地、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指导全县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附属绿地和生产绿地等社会绿化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公园、森林公园建设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县城“绿线”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全县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全县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湿地的保护利用。组织实施全县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十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化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全县沙化土地的保护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生态影响的审核。

    (十七)负责全县森林公园事权范围内的保护管理建设工作。负责全县森林公园规划、建设、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森林公园内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

    (十八)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负责对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世界自然遗产以及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监督、管理、指导。编制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迹、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规划,提出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新建、调整及晋升、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的申报。负责全县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九)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开展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二十)负责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发展相关工作。监督并实施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措施。依据国家关于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县林草产业发展,组织开展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承担维护全县农牧民经营林业、草原合法权益的责任。开展全县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一)组织、指导全县林草产业发展、林草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开展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二)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县级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全县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三)指导湟源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草原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全县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督促落实国有林区、乡镇森林防火责任。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十五)监督管理全县林业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保护建设预算内投资、国家和省市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执行国家规划内、省级预算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在林业和草原方面的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六)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履行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工作。

    (二十七)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九)职能转变

    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按照中央的顶层设计和省市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优化服务、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加强林业草原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保护建设,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生态安全。落实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推进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三十)有关职责分工

    1.湟源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2.湟源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建立监测预警平台,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自然灾害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统筹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3.湟源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承担本行业领域的防灾治灾职责,负责防灾巡护、日常检查、宣传教育、监测预警、防灾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支撑、工程治理等工作。必要时,湟源县自然资源局可以提请湟源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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