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Y/2019-11250000_8027 | 发文字号 | 责任部门 | 县司法局 | |
签发领导 | 祁有德 | 发文日期 | 2019-11-25 00:00:00 | 主题分类 |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
信息员 | 祁生红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湟源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
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的编外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县直机关各部门、单位(含二级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各乡镇及所属事业单位,县公办学校,基层医疗机构。
第四条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实行统一招聘、统一待遇、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编外聘用人员招聘遵照严格控制总量及退一减一原则。
第六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解聘根据年度绩效考核评价成绩及其它要求进行决定。
第七条 聘用人员只限于从事辅助性、工勤等岗位。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聘用人员的选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按需设岗,人岗相适的原则;
(二)程序优先,规范合理的原则;
(三)平等竞争,择优招聘的原则;
(四)控制数量,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编外聘用人员:
(一)本单位空编偏多,难以完成下达工作任务的;
(二)专业技术岗位和技能岗位现有人员不能承担此项工作的;
(三)因重点工作需要,经县委常委会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阶段性工作任务完成后及时解聘的。
第十条 招聘编外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并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各项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和年龄要求,一般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要求大专以上学历,35周岁以下;
(三)身体健康,具备拟聘用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和能力;
(四)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需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要求的;
(五)符合拟聘用岗位其它要求。
第三章 招聘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各单位招聘编外聘用人员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用人单位将招聘计划报县人社局审核通过后,由县人社局报县政府同意后进行招聘。
第十二条 招聘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县人社局统一组织实施,县纪委监委监督。
第十三条 编外聘用人员被招聘后,用人单位应在一周内将《湟源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花名册》报人社、财政、编办备案。
第四章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长期限为三年。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岗位必须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完成工作任务所需时限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管理制度、考核评价制度。
第十六条 编外聘用人员因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用人单位应于聘用人员离岗前7个工作日内报县人社局备案,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需清退、解聘聘用人员,应在7个工作日内报县人社局备案,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聘用的,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每年12月31日前将《编外聘用人员花名册》报县人社局、财政局和县编办备案。
第五章 工资待遇及考核
第十八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发放标准,新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每月2300元起发放;初级工每月2300元起发放;中级工每月2400元起发放;高级工每月2500元起发放;满两年考核合格后月增资200元。
编外聘用人员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应缴部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按相关规定分别负担。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每年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年度内工作满6个月以上的编外聘用人员,应参加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结果报县人社局备案,作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各单位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编外聘用人员可发放年度考核奖金,年度考核奖金标准为行政事业人员发放标准的50%进行发放。
(一)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在岗人员;
(二)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的;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一条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编外聘用人员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编外聘用人员有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由用人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有关规定解除合同,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编外聘用人员退休按照企业职工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擅自聘用编外聘用人员。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编办等部门,每年年底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未按本办法规定聘用编外人员的单位,县人社局责令限期整改,并对违规聘用的编外聘用人员予以清退,造成影响的移送纪委监委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县政府下发的《湟源县机关、事业单位驾驶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和《湟源县事业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