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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湟源县大华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宣传部  日期:2017-08-28  信息员:昝春梅  签发领导:王永旭  浏览:0次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工业园区产业聚集、管理规范、服务到位的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和规模经济效应,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招商引资,使其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对外开放的窗口,推进我县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业园区位于大华镇315国道两侧。规划控制面积7.6平方公里,工业预留面积4.8平方公里。

    第三条 工业园区规划纳入县城总体规划。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第四条 工业园区坚持以加快发展为宗旨,以招商引资为重点,实行“零进入、零收费、零负担”的优惠政策,创造良好服务环境(社区式),把工业园区建成经济发展的带动区、优势特色产业的培育区、城镇化建设的示范区。

    第五条 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力争利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即到“十二五”中期,园区工业总产值达到50亿元

    以上,把工业园区建设成为湟源县工业发展的产业中心。

      

    第三章 管理机构和项目审批

    第六条 工业园区的建设和管理走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发展道路。  

    (一)园区设立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工业园区的管理服务机构。管委会属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对工业园区行使建设、服务、管理等各项职能,业务上接受县人民政府相应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有:

    1、编制园区发展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2、负责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内规划、土地、环保、建设、市政公用设施等项目的初审和后评管理工作;

    3、审核进入园区的企业和项目。投资总额在县级审批权限内的内、外资项目,由管委会初审,同级部门批复;超过市级审批权限的,由管委会初审后转报同级部门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

    4、为园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5、组织园区的信息发布和对外招商交流活动;

    6、协调有关部门在园区设立办事窗口;

    7、贯彻实施有关招商引资和工业园区建设政策;

    8、县委、县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工业园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开发。

    第七条 进入园区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业政策

    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的要求。不得开办以下生产企业:

    1、技术和设备属国内落后淘汰的;

    2、严重污染环境或者严重危害人身健康而无切实有效治理措施的;

    3、产品属于中国政府禁止生产的;

    4、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建设项目。

    (二)项目投资强度

    1、注册资本额的要求:入园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投资强度的要求:入园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或单个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

    3、供地标准: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单独供地,全部进标准厂房。

    4、年产值低于3000万元以下企业或项目不得入园。

    (三)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投资额可以放宽。

    第八条 申请入园的企业应向园区管委会提交入园申

    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资料,管委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入园的决定。

    第九条 本县现有企业入园后其原有的隶属关系不变、统计口径不变、税费渠道不变;通过招商引资新创办的企业按照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统计口径、税费渠道及奖励归属引进的乡(镇)。

    第十条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在招商活动中,鼓励各乡(镇)、各部门以园区名义对外招商,做好招商项目的准备和跟踪落实工作,提高招商的成功率。对园区建设招商引资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制度。

           

    第四章 土地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征用工业园区土地只能用于工业生产、科技开发或与园区相配套的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 实行土地转让方式多元化。在园区内可采取土地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内(50年)由双方议定。

    (一)企业在接到工业园区的立项批复后,在5日内与管委会签定用地协议。

    (二)签定用地协议后5日内,企业送审项目建设规划,

    管委会在5日给予答复。基础建设规划审批后40日内项目开工建设,原则上在建设期内竣工并投入使用,期限内未用的或多征少用的未利用部分土地,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由管委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三)入园企业必须按照基础建设规划实施方案使用土地,生产厂房(包括办公设施)用地要达到征地面积的60%,厂区绿化面积不得小于30%,其余土地必须硬化。

    第十三条 园区内企业不得建筑民房式的厂房,不得擅自分割、转让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不得改变工业用地性质。

    第十四条 充分利用土地资源,防止“圈地”行为。对入园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审批改变土地用途的,要依法收回土地,并予以经济处罚;对在园区内征地建厂投产后长期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的企业,将取消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强化园区规划用地和环境影响评价。园区内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严禁建设非生产性建筑。对入园的骨干企业,根据其发展需要,可在一定期限内规划预留出部分扩建用地,但企业拟建项目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同时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第十六条 企业周边道路全部纳入土地指标带征,主道路由道路两则企业平均分摊,单侧道路也由企业一并带征。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单独选址的工业用地项目开工建

    设,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进入工业园区。园区土地(标准厂房)租赁、出让、购买标准:

    1、园区土地出让综合价:8.04万元/亩(或125元/平方米)。

    2、园区土地租赁价:8000元/亩(或12元/平方米)。

    3、标准厂房出让价:405万元/栋(1675元/平方米)。

    4、标准厂房租赁价:入园第一年减半为56元/平方米;第二年起112元/平方米。(计算方法为厂房成本价/15年)。

    5、园区办公楼(住宿楼)租赁价:150元/平方米。

     

    第五章  服务环境与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工业园区努力创造良好的投资建设环境,按高标准搞好基础建设和后勤服务项目建设。

    (一)零进入。园区负责完成“六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通信、通排污、通有线电视,平整厂区土地;投资在3000万元(现金)以上的企业,如果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免3年地租;投资在10000万元(现金)以上的项目,企业征地手续完备后,园区管委会负责提供土地。

    (二)零收费。园区新建企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权在县级的执行零收费;审批权不在县级的实行园区管委会一个口子收费,并按最低标准收取。

    (三)零负担。园区实行“封闭式 ”管理,不允许任何部门向园区内企业摊派,园区内企业零负担。各部门、各单位对园区内企业进行检查、考评、处罚等,须征得园区管委会同意。

    (四)实行“一站式服务”。企业入园手续由园区管委会全程代理,园区内企业需办理立项、规划、土地、建设、环保、电力和注册登记、资质审查等有关手续,均由管委会全程代理,一次性办结。特殊企业另行单独办理环评、安评及有关认证手续。

    第十九条 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均享受《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措施》及《湟源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积极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园区开发建设。鼓励各类投资者采取合资、合作、独资、租赁等形式到工业园区投资创办企业。园区企业在征得园区管委会同意后,可自行规划(规划必须符合工业园区总体规划)、自主招商、自我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政府,由大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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