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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湟源县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

    索引号 HY/2021-07060000_8271 发文字号 源政〔2021〕88号 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
    签发领导 发文日期 2021-07-06 00:00:00 主题分类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信息员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为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建立灵敏反映天然气市场供应价格变化定价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1044号)、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0〕478号)和省发改委《关于青海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监管办法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8〕395号)等文件精神,在借鉴其他省市县联动机制的基础上,制定湟源县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

    一、价格联动机制定义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是指依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因上游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调整或因基准门站价格实行浮动机制、市场采购合同价格较基准期价格出现大幅调整,引起下游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天然气购进成本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及时通过调整到户销售价格予以疏导的价格机制。它是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与上游管道天然气气源综合购进价格涨跌趋向一致的价格调整制度,包括顺价上调和顺价下调。

    二、价格联动公式

    天然气销售价格=价格联动额[调整期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基准期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1-购销差率)+现行销售价格。

    调整期基准门站价格是指今后青海省新调整出台的气源基准门站价格。基准期、调整期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均为含税价。购销差率也称城镇管网损耗率,是指报告期内燃气经营企业天然气购进气量和销售气量之间的差量与购进气量的比率,按照不超过4%确定。

    三、价格联动周期及启动点

    (一)价格联动周期

    天然气价格联动周期:为保持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联动原则上一年不超过1次,居民阶梯气价各分档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定价比例相应上调,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联动原则上一年不超过2次。期间若遇国家、省、市重大价格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二)价格联动启动点

    上游基准门站价格变化幅度或浮动幅度达到或大于0.01元/立方米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为防止和减少上游价格小幅频繁波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终端居民用户的影响,上游基准门站价格变化幅度或浮动幅度小于0.01元/立方米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四、价格联动机制启动程序

    当青海省调整上游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或基准门站价格实行浮动机制时,启动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上调或上浮并达到联动机制启动点时,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联动公式计算天然气价格联动调整额,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对外公布实施;当上游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下调或下浮时并达到联动机制启动点时,天然气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机制计算公式核定后,顺价下调并公布实施。同时,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与取暖费实行价格联动机制,集中供暖用气价格每上调0.10元/立方米,取暖费相应上调0.26元/平方米/月。

    五、价格联动实施范围和执行时间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的实施范围为湟源县天然气覆盖区域。

    价格联动机制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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