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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

    来源:湟源县安委办  日期:2019-03-28  信息员:鲁长春  签发领导:王刚  浏览:0次  打印

    新闻摘要: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厅字〔2018...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厅字〔2018〕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县级及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中央驻青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大力提升整体安全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全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和奋力推进“一优两高”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党委及其工作机关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方针政策时,落实安全发展战略;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纳入党委常委会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纳入下级党委书记向上级党委述职的重要内容,每年至少召开2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机构编制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充实基层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五)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安全生产考核权重,并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内容;

      (七)严格督促本级党委和政府班子成员、工作部门及下级党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相关奖惩措施。

      第六条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督促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本级党委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三)督促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第七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安监系统优秀干部选拔任用力度,科学设置安全监管机构,合理配备安全监管人员,畅通安全监管干部与其他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交流任职的渠道;

      (二)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培训;

      (三)组织制定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纳入本地区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与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作为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符合“一票否决”情形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落实相应的否决措施,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不得晋升职务或重用;

      (五)对在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或者记功嘉奖。

      第八条各级党委宣传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协调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工作进展成效和先进典型,支持舆论监督;

      (二)支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发布安全生产重大政策、重大情况信息;

      (三)做好突发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舆论引导工作;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创建重要指标进行考核,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地区和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第九条各级党委统战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向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传达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反映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指导协调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发挥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

      (三)将相关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作为推荐提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重要依据,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作为推荐党外人士担任领导职务的重要依据;

      (四)指导工商联等有关人民团体和民营企业做好职责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各级党委政法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实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年度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重要指标进行考核,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地区和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三)组织政法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其他工作机关领导干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本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督促下级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和内设机构;

      (四)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每年至少召开3次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五)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支持鼓励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六)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业务管理部门;

      (七)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队伍和装备能力建设,督促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信息公开工作;

      (八)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本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班子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定期研究分析本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促检查有关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四)组织编制本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本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本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五)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依法开展本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严格安全准入。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其他领导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组织分管部门(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协助主要领导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做好分管部门(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五)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依法依规进行审查。

      第四章  考核考察

      第十七条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建立完善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下级党委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党委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建立完善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对下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各市州党委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由省考核办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各市州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按照《青海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组织实施。

      其余考核由各地区各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在对下级党委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二十一条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并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凡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第二十二条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情况公开制度。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工作中弄虚作假,欺瞒上级的;

      (五)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六)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对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二十七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二十八条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实行安全生产尽职免责制度。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应急管理部门商省委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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