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各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建立健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与应用制度,实现信用“红黑名单”信息资源共享,打造“诚信湟源”,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青海省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7〕32号)、《西宁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和联合奖惩制度的通知》(宁政办〔2017〕237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据相关规定从事“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等管理活动,应该遵守本实施办法。
(二)本实施办法所称信用“红黑名单”,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在其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可用于识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守信或失信的数据和资料。
(三)各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准确、鼓励修复”的原则,严格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本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湟源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全县各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奖惩、修复和退出等。
(五)“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报送、奖惩、修复和退出等工作,确保其运行与本实施办法相衔接。
二、认定的标准和依据
(六)“红黑名单”认定部门是“红黑名单”认定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对其报送、发布的“红黑名单”的名称、内容、标准和依据进行解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七)各领域的“红黑名单”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标准,在未出台全国统一标准的领域,县级“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可根据自身职能和法律规范自行制定所辖行业的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认定标准,经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八)守信“红名单”认定的依据主要包括:
1.国家出台的联合激励备忘录规定的联合激励对象;
2.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荣誉信息;
3.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认定并公开发布的社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的荣誉信息;
4.其他可作为“红名单”认定依据的信息。
(九)失信“黑名单”认定的依据包括:
1.国家出台的联合惩戒备忘录规定的联合惩戒对象;
2.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失信信息;
3.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认定并公开发布的社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涉及我县信用主体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失信信息;
4.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决的信息;
5.其他可作为“黑名单”认定依据的信息。
三、发布和应用
(十)本县信用“红黑名单”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的产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红黑名单”认定部门根据本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
2.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梳理各“红黑名单”认定部门的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形成本县的信用“红黑名单”目录。
“红黑名单”目录是各“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向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红黑名单”的重要依据,各“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应按照目录要求和相关规定向县信用信息平台提供相关领域的“红黑名单”。建立“红黑名单”目录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相关法律法规变化等,及时调整、不断完善“红黑名单”目录。
(十一)“红黑名单”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名单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
2.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
3.名单主体受到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的相关情况。
(十二)“红黑名单”认定部门依据认定标准生成的“红黑名单”初步名单,应通过“信用中国青海”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经“红黑名单”认定部门主要领导签署,认定为“红黑名单”;有异议的,由“红黑名单”认定部门进行核实。
(十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被认定为失信“黑名单”的,应以适当方式事前告知相关主体,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应于红黑名单公示无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红黑名单”报送的主要内容和规范要求将名单报送至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再由各相关单位定时在“信用中国青海”网站上进行发布。
(十五)“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应依法依规出台针对“红黑名单”相关主体的奖惩措施,并根据联合奖惩机制对“红黑名单”相关主体实施联合奖惩。
(十六)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将“红黑名单”信息录入本部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信息系统和具体工作流程,查询使用“红黑名单”信息。
(十七)鼓励各类社会机构查询使用“红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列入 “红名单”的主体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提供服务便利等激励措施。
四、修复和退出
(十八)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参与志愿服务或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黑名单”认定部门可依法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黑名单”退出的重要参考。
(十九)失信“黑名单”认定部门认定“黑名单”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结合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明确相关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信用修复方式。对失信情况特别严重的“黑名单”主体,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认定其不得修复信用。
(二十)对可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黑名单”主体,在其履行相关义务后,可向“黑名单”认定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退出。
(二十一)“黑名单”的退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2.通过主动修复符合退出条件并经原认定部门同意的;
3.“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4.“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主体已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5.除上述情形以外,其他情形按照西宁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和联合奖惩制度。
(二十二)红名单”的退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2.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或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
3.“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4.“红名单”主体发生不符合其认定标准的情形;
5.除上述情形以外,其他情形按照西宁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和联合奖惩制度。
(二十三)相关主体出现退出“红黑名单”的情形后,“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有关联合奖惩部门应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
五、褒扬和失信联合奖惩措施
(二十四)褒扬和联合激励措施包括以下情形:
1.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
2.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评级评优、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加分;
3.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4.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采取信用加分措施;
5.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融资贷款、商业经营、纳税缴费、政府采购、招投标等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适当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
6.优先享受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的守信激励优惠政策,使守信者降低市场交易成本,获得更多优惠;
7.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十五)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以下情形:
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将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社会主体失信行为信用信息和认定的失信行为程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将失信记录书面送达社会主体。自失信记录书面送达社会主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有关部门和组织填写《湟源县社会主体信用行为联合惩戒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启动联合惩戒。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认定单位要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将失信行为按照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等程度进行联合惩戒,信用信息通过“信用西宁”网站向社会公开披露,并上传“信用中国青海”网站。
1.对一般失信行为惩戒措施:
(1)信用提醒。有关部门和组织将一般失信行为书面告知社会法人,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2)诚信约谈。有关部门和组织可以对产生一般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主要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其在经济社会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履行社会责任;
(3)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对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情况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的对象、时间、方式和内容。
2.对较重失信行为的惩戒,除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一般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外,还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进行限定范围的公示或者书面告知;
(2)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并提高监督检察的频次;
(3)取消政策优惠(不包含税收优惠);
(4)从严审批社会法人新增项目;
(5)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管理工作中,采用综合评标法,应当设置信用分,有较重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最高只能得该项满分的一半;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3.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除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一般、较重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外,还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2)撤销相关荣誉称号,限制参与评先评优;
(3)在交通运输、金融业务办理、高消费、用地预审、出入境检验检疫、政府采购、海关认证、保险经营、享受优惠政策或者财政资金补贴、进口关税配额、新增项目审批、矿业审批等方面,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六、异议处理
(二十六)社会主体对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认定的失信行为及失信程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有关部门和组织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作出认定的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申请的社会主体作出书面答复。
(二十七)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对其认定的失信行为负责和失信程度进行核查,并将查证结果及后续处理意见书面告知给社会主体。对经核实无误的失信行为和失信程度认定,有关部门和组织按本实施办法执行后续惩戒措施。
七、主体权益保护和信息的安全
(二十八)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在开展“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等管理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范,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对依法不能公开的名单信息,可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二十九)“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使用“红黑名单”;“红黑名单”向社会免费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认定。
(三十)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加强公共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对本部门信用信息录入、删除、更改以及进行异议、修复和退出处理等,应当如实记录实施该行为的人员、日期、原因、内容和结果等日志信息,并长期保存。
八、保障措施
(三十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切实做好“红黑名单”发布的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方式,依法依规将本行业各类 “红黑名单”及时报送至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再由相关单位定期发布在“信用西宁”网站,并推送至“信用中国青海”网站,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湟源电视台等媒体,开设专栏、专题、依法依规发布全县各类社会主体信用“红黑名单”。
(三十二)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对信用“红黑名单”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篡改、损毁、泄露或非法使用信用信息、提供虚假信用记录和报告、对失信行为不实施惩戒、不按规定上传和公布信用记录等行为,并造成国家损失和法人合法权益等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三十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结合实际,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抓紧研究制定本部门 “红黑名单”发布和联合奖惩实施办法,并报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有关部门和组织的“红黑名单”发布和联合奖惩情况进行督查、考评,并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同时,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各单位的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
(三十四)实施办法由湟源县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五)本实施办法自印发日起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关于批转执行《湟源县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和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http://www.huangyuan.gov.cn/index.php?s=news&c=show&id=8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