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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批转执行《湟源县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和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HY/2019-01040000_8492 发文字号 责任部门 县发改局
    签发领导 发文日期 2019-01-04 00:00:00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信息员 admin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一、形成过程

    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青海省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7〕32号)、《西宁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和联合奖惩制度的通知》(宁政办〔2017〕237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发改局起草了《湟源县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和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各乡镇、各部门的意见,进行了认真修改、补充和完善,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分为3个部分:

    第一部分:认定标准和依据、发布和应用、修复和退出。

    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据相关规定从事“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等管理活动,应该遵守本实施办法。各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准确、鼓励修复”的原则,严格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各领域的“红黑名单”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标准,在未出台全国统一标准的领域,县级“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可根据自身职能和法律规范自行制定所辖行业的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认定标准,经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红黑名单”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1.名单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2.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3.名单主体受到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的相关情况。“黑名单”的退出主要包括情形:1.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2.通过主动修复符合退出条件并经原认定部门同意的;3.“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4.“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主体已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5.除上述情形以外,其他情形按照西宁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和联合奖惩制度。红名单”的退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2.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或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3.“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4.“红名单”主体发生不符合其认定标准的情形;5.除上述情形以外,其他情形按照西宁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和联合奖惩制度。

    第二部分褒扬和失信联合奖惩措施

    褒扬和联合激励措施包括以下情形:1.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2.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评级评优、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加分;3.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4.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采取信用加分措施;5.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融资贷款、商业经营、纳税缴费、政府采购、招投标等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适当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6.优先享受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的守信激励优惠政策,使守信者降低市场交易成本,获得更多优惠;7.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以下情形: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将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社会主体失信行为信用信息和认定的失信行为程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将失信记录书面送达社会主体。自失信记录书面送达社会主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有关部门和组织填写《湟源县社会主体信用行为联合惩戒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启动联合惩戒。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认定单位要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将失信行为按照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等程度进行联合惩戒,信用信息通过“信用西宁”网站向社会公开披露,并上传“信用中国青海”网站。

    第三部分异议处理

    社会主体对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认定的失信行为及失信程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有关部门和组织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作出认定的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申请的社会主体作出书面答复。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对其认定的失信行为负责和失信程度进行核查,并将查证结果及后续处理意见书面告知给社会主体。对经核实无误的失信行为和失信程度认定,有关部门和组织按本实施办法执行后续惩戒措施。 


    附件:关于批转执行《湟源县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和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

    http://www.huangyuan.gov.cn/index.php?s=news&c=show&id=8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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