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效能,规范市政设施移交行为,提高市政设施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县城中心规划区域范围内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城市供排水、防洪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城乡垃圾处理基础设施等。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和养护的领导,协调和解决市政设施移交中的重要事项,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林草、城投公司、民政、文旅局等建设单位的市政设施,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规定组织移交。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政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住建局组织城管、林草、水利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市政设施移交协调指导机制,在工程设计和改建、扩建、大修论证中相互征求意见,并监督建设、养护单位移交。
第七条 市政设施由住建、交通、城管、水利、林草、公安局等单位按职能确定养护单位,具体划分如下:住建局负责市政道路、城市照明、桥涵、雨排水设施、人防及相关附属设施;城管局负责垃圾填埋场、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公共停车场、游园广场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环卫设施;水利局负责供水设施、污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河道及其护栏等附属设施;交警大队负责交通信号灯、道路标识标线、标牌、交通安全设施;林草局负责园林绿化、绿地、城市公园广场及道路绿化、绿地管护;交通局负责县城公交港湾及其附属设施。天然气、供暖公司、电信、联建负责相应管道设施。
第八条 本县实行部分市政设施养护社会化和市场化。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养护单位,并向社会公示。养护单位未能确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代养护单位,直至确定养护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市政设施移交申请书。
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名称、立项编号;(二)建设单位应当在最后标段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本条第一款申请移交。
由多种设施组成的雨水、引水管网、流域性泵站、地下通道等系统性综合性设施,试运行一年后运转正常、满足使用功能的,方可申请移交,试运行费用纳入工程预算。
园林绿化工程保修养护期满一年后,复验合格的方可申请移交。
非我县财政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县政府负责养护管理的,由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向县政府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设施移交。
我县市政设施由市政设施建设单位移交给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前,应满足以下条件:
市政设施整体完工且满足使用安全和功能要求,符合国家有关市政道路、路灯、红绿灯、排水管道、桥梁、河道、排水泵站、垃圾处理等设施的专业规划、设计要求验收标准以及质量要求相关规定;
市政设施工程相关资料必须齐全,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建设文本)必须符合我县城建档案管理要求;市政设施工程图纸资料完整,并经竣工验收备案;市政设施设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必须提供养护作业指导资料;
市政设施工程应当按国家规定执行质量保修制度;订立质量保修合同,不能满足后期设施运营、维护、管理需要的,将不予接收。
市政设施设计配套附属设施符合设置标准,且齐全完备;
(五)市政设施依法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条件的,各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出具市政设施移交受理通知书。
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市政设施移交受理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持通知书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市政设施基础资料。
市政设施基础资料包括:设施名称、位置、设计标准、结构、数量(长度、面积)、管道内视资料、附属设施等相关技术参数和材料;绿化苗木的品种、规格、数量、面积;开工和完工日期、竣工验收档案资料等。
第十二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养护单位了解熟悉市政设施移交的基本内容,做好接收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移交验收时,养护行政主管单位会同建设单位依据验收标准对市政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制作现场核查书。
第十四条 现场核验发现质量问题的不得移交,由参建五方责任主体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书,标明整改期限。建设单位应当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书面通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并在接到整改完成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确认。
第十五条 市政设施竣工后现场核验无问题或者已经整改合格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单位应当接收,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市政设施移交书;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移交书上签字确认。
移交文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和资质;(二)设施名称、位置、设计标准、结构、数量(长度、面积);(三)相关移交明细材料;(四)开工、完工、竣工验收日期;(五)工程质量保修合同;(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移交文件签署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市政设施移交文件签署之日起,由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移交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移交后的管理维护经费。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新增设施量和维护定额,编制管理维护经费预算,达到大修条件的项目依程序另行编制大修预算。所需经费,属于企业承担的,由企业自行筹集;属于政府承担的,由管理维护部门根据现行城市管理维护体制,经财政部门核定,报政府同意后及时拨付当年日常维护费用。所需费用从移交之日起计算,并于次年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签署市政设施移交文件之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接收的市政设施范围和养护单位,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 市政设施工程项目严格执行质量保修制度。市政设施移交后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养护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维修,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履行维修责任。
保修期限届满后,养护单位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工程使用情况和质量观察情况函告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监管考核意见向施工单位支付质量保证金,并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反馈质量保证金支付情况。
第十九条 不属于系统性设施和园林绿化设施的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后一年内未移交的,产权所有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登记的单位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试用期,达到要求的,方可再次申请移交。
第二十条 市政设施未及时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后期移交前须经由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测,并按照检测结果进行整改移交。
第二十一条 在设施资料移交时,建设单位应同时向市政设施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市政设施的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保修内容、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立即无条件组织维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设施超过保修期后,但还未正式移交,出现质量问题的,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履行维修组织义务,并立即无条件组织维修。
3.已经正式移交,设施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市政设施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评估,经评估认定为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的,由原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并及时组织维修。为尽快恢复设施使用功能,由市政设施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抢修的设施,其抢修费用必须由原建设单位负责。在维修过程中,发现与竣工资料不符的情况,由原建设单位承担所有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2020年7月3日起施行,2022年7月2日废止。《湟源县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制度》同时废止。本制度施行前已竣工验收合格但未完成移交手续的市政设施项目,应当自本制度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附件:关于《湟源县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制度》的政策解读
http://www.huangyuan.gov.cn/index.php?s=news&c=show&id=8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