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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湟源县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制度》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HY/2021-02090000_8542 发文字号 责任部门 县住建局
    签发领导 发文日期 2021-02-09 00:00:00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信息员 admin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为了提高行政效能,规范市政设施移交行为,提高市政设施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条例,结合湟源县实际,制定本制度。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制度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县城中心规划区域范围内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城市供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城乡垃圾处理基础设施等。

    本制度共22条

    1条至8条,解释了制度制定的原则、依据、该制度执行中各部门职责

    9条至15条,详细解释了市政设施移交各环节操作流程、需要提供的资料等。

    其中第9条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市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市政设施移交申请书,市政设施分标段施工的,应当整体移交。建设单位应当在最后标段工程竣工验收后申请移交。由多种设施组成的雨水、引水管网、流域性泵站、地下通道等系统性综合性设施,试运行一年后运转正常、满足使用功能的,方可申请移交,试运行期间,运行费用原建设单位承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保修保养合适一年后,复验合格的方可申请移交。非我县财政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建设单位向县政府申请,经批准接受后,方可进行设施移交。

    11条明确了市政设施移交应满足的条件为:市政设施工程整体完工且满足使用安全和功能要求,符合国家有关市政道路、路灯、红绿灯、排水管道、桥梁、河道、排水泵站、垃圾处理等设施的专业规划、设计要求验收标准以及质量要求相关规定;市政设施工程必须手续齐备,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建设文本)必须符合我县城建档案管理要求;市政设施工程图纸资料完整,并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市政设施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提供养护作业指导资料;市政设施工程应当按国家规定执行质量保修制度;移交时,建设单位与市政设施管养行政部门订立质量保修合同,不能满足后期设施运营、维护、管理需要的,不予接收;市政设施配套附属设施应符合行业设置标准;市政设施应当满足法定的其他条件。

    15条明确:移交档案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和资质;(二)设施名称、位置、设计标准、结构、数量(长度、面积);(三)相关移交明细材料;(四)开工、完工、竣工验收日期;(五)工程质量保修合同;(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6条22条,具体说明了移交手续办理、工程质量保修等事宜。

    同时,制度附件对相关概念进行了解释:

    城市道路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带、广场、桥梁、隧道、高架路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轨道交通地面出入口垂直投影的地下部分和人防附属设施除外)等及其附属市政设施。

    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雨水的管涵;引水管道;河(沟)渠、污水、河道、泵站、水闸、堰、坝,起调蓄功能的湖塘等公共排水设施。

    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公共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环卫设施是指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和限制废弃物影响范围的公厕、中转站、垃圾终端处理厂、果皮箱、垃圾箱等建(构)筑物或者容器导向牌。

    园林绿化设施是指城市道路绿化和广场游园绿化设施,包括行道树、道路附属绿地、广场游园、公园等。

    城市桥涵是指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附件:关于批转执行《湟源县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http://www.huangyuan.gov.cn/index.php?s=news&c=show&id=8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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